一、澤某甲失火案——亂扔煙頭過失引發草原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的定性2023-11-1-018-003/刑事/失火罪/紅原縣人民法院/2020.03.11/ (2020)川3233刑初4號/一審基本案情: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澤某甲在四川省紅原縣瓦切鎮省道301線827路牌向東18KM溝口處因吸煙后煙頭處理不當,導致紅原縣瓦切鎮發生草原大火。經紅原縣林業和草原部門認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2020年2月12日紅原縣瓦切鎮草原火災發生后,當地群眾和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人員和設備撲火,此次草原火災于2020年2月14日7時左右撲滅。2020年2月12日正值全國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紅原縣瓦切鎮草原失火,致使救災人員大量聚集,給公眾造成不確定性的安全隱患。四川省紅原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川3233刑初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澤某甲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淺咖啡色藏裝一件作為物證收集在案。判決后,被告人澤某甲表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澤某甲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過失引起草原火災,造成草原過火面積達2119公頃,屬于農業部發布的《草原火災級別劃分規定》的Ⅲ級,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失火罪。裁判要旨:行為人亂扔煙頭過失引發大面積草原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失火罪。二、仰某梅等三人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森林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的確定及修復保證金的適用2023-11-1-018-004/刑事/失火罪/灌南縣人民法院/2021.03.15/ (2020)蘇0724刑初164號/一審基本案情:2019年9月,被告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兄妹三人攜帶火種、紙錢至江蘇省連云港市某山上上墳燒紙。仰某梅引火時不慎點燃周圍落葉、灌木,三人撲滅了明火,但未繼續觀察也未向有關部門報告即離去。后暗火復燃導致大面積山林被燒,過火林地面積2.4693公頃,燒死樹木1138株,過火雜竹林面積1.4公頃,受災樹木材積23.78立方米。火燒跡地林種為水土保持林,屬于國家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經林業部門出具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認定失火行為導致的森林生態效益期間損失為39.3萬元,主要包括涵養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釋氧、積累營養物質、凈化大氣環境、森林防護、保護野生動物功能價值等;修復方案為栽植黑松1500株和樸樹500株,營造混交林方式,驗收時苗木保存率應達到90%以上,修復所需替代費用為39.3萬元。案發后,仰某梅于當日主動投案,三人共計交納43萬元作為生態環境效益損失賠償金,并表示超出損失部分作為補植修復保證金。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失火罪對仰某梅提起公訴,同時對仰某梅等三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蘇0724刑初16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仰某梅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二、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連帶賠償因失火造成的生態環境效益損失393000.78元;三、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連云港市林業技術指導站關于花果山街道小村村火燒跡地生態修復方案的要求,補種1500株黑松和500株樸樹,營造混交林以恢復原狀。如逾期未履行,由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用393000元(已交納的保證金抵扣上述生態修復費用)。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仰某梅、仰某文、仰某霞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在林木茂盛、雜草叢生的山上使用明火祭拜可能會引發森林火災。在此情況下,三被告人仍相約并攜帶火種、紙錢共同前往涉案地點上墳燒紙,在燒紙過程中引發火災。三被告人撲救火災時,疏忽大意,在未能確保著火點被完全撲滅、也未向相關部門報告的情況下離開,致暗火復燃,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嚴重破壞。其行為損害了林業資源,破壞了生態環境,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及修復責任。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的審理,除依法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外,核心是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守護青山綠水,引導破壞生態的侵權人主動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能夠引導公眾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故法院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三被告人補植的訴求予以支持,對三被告人愿意按修復方案的要求以補種復綠的方式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意見予以采納。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可以依據林業部門出具的專業意見制定詳細修復方案作為判決附件,明確補植復綠的栽植品種、規格、數量、時間、養護期限和要求等,采取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措施,確保森林生態環境修復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行為人自愿交納生態環境損失賠償金和補植修復保證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從輕量刑情節,并確定在其不履行修復義務時將保證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保障生態環境及時修復。三、蔣某菊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以碳匯認購和勞務代償方式承擔森林失火的修復責任2024-11-1-018-001/刑事/失火罪/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10.12/ (2021)閩0981刑初492號/一審基本案情:2021年4月7日,被告人蔣某菊在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鎮某山場墓地祭祖時,未燃盡的“元寶紙”被風吹入雜草叢中引發森林火災。經鑒定,過火面積160.81畝,其中有林地面積72.23畝(其中63.92畝為防風固沙林,生態級別國家級)、疏林地面積81.40畝(均為防風固沙林,生態級別國家級)、無林地面積5.74畝,非林地面積1.44畝;受害林木共13697株,立木蓄積量141.35立方米;過火受損生態林的每年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為108457元,從種植到恢復原狀期間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為488056元,生態植被修復費為87421元。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蔣某菊主動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發后,蔣某菊家屬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進行了賠償,取得諒解。蔣某菊自愿繳納10000元認購林業碳匯,賠償因其行為造成的碳匯損失。根據福安市林業局某工作站出具的造林修復方案,蔣某菊與受損生態林所涉村民委員會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自愿進行造林修復(已完成造林杉木幼苗約123畝),并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18450元。經福安市林業局出具森林生態功能損失勞務代償方式建議,在福安市林業局、福安市下白石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蔣某菊與受損生態林所涉村民委員會簽訂《勞務代償協議》,自愿通過勞務代償方式賠償。福安市社區矯正管理局經調查出具評估意見,認定蔣某菊適用社區矯正。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1)閩0981刑初49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蔣某菊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蔣某菊應按照生態修復協議完成失火林地林木補植復綠之生態修復(已履行補植幼苗123畝),如果生態修復未通過驗收或不能完成生態修復,應在修復費用87421元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蔣某菊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488056元,其中:通過自愿認購并核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10000元的方式賠償(已繳納),按照勞務代償協議的要求,以按期開展巡山、護林管護等相關工作的勞務報酬抵扣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資金478056元;如蔣某菊不履行勞務代償協議或履行不合格,應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478056元(已經履行勞務的報酬部分予以相應扣減);上述生態修復費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支付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賬戶。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蔣某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在野外用火,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蔣某菊犯罪對象為國家級防護林,酌情從重處罰;蔣某菊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蔣某菊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蔣某菊的行為屬過失犯罪,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并已簽訂生態修復協議、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落實“復植補種”,通過自愿認購并核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主動賠償其違法行為造成的碳匯損失,具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蔣某菊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蔣某菊宣告緩刑。蔣某菊的犯罪行為致使林木毀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林地生態環境修復、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等民事責任。蔣某菊自愿認購并核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10000元用于賠償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碳匯損失,該款可以直接折抵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另,蔣某菊以家庭經濟困難為由主張以提供勞務方式折抵其余賠償資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福安市人民檢察院并無異議,且有林業部門的建議以及相關部門監督指導下簽訂的生態修復協議書、勞務代償協議為據,該協議科學合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的履行也能得到相關部門的跟蹤監督、檢查驗收,予以采納。若蔣某菊不履行上述兩協議或履行不合格,則應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87421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488056元,但已履行部分可予以相應折抵。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裁判要旨:1.破壞森林資源刑事犯罪嚴重威脅森林生態系統安全,損害森林生態系統固碳調節服務功能。被告人積極通過購買碳匯方式修復森林生態環境的,法院可以將其作為修復生態環境以及悔罪的表現,予以從輕處罰。2.侵權人因經濟困難缺乏金錢賠償能力,請求通過勞務方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并就此達成勞務代償協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準許。未履行勞務代償協議或者履行不合格的,侵權人仍需以金錢賠償,已履行的勞務可以作相應折抵。四、白某碧失火案——行為人燒灰作肥引燃山林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的定性2023-11-1-018-002/刑事/失火罪/宣漢縣人民法院/2017.05.10/ (2017)川1722刑初126號/一審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14時許,被告人白某碧與楊某在四川省宣漢縣樊噲鎮古鳳村2組石渣灣干農活時,白某碧欲將樹枝和雜草燒灰作肥,遂從楊某處借來打火機點燃樹枝和雜草,后由于風大引燃山林。白某碧和楊某見狀,邊滅火邊打電話報警,后在樊噲鎮人民政府的組織下于當晚11時將山火撲滅。案發后,白某碧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林業工程技術人員現場勘驗,本次火災共造成了17戶村民山林受損,過火面積9.21公頃,燒毀林木5526株(其中幼樹2210株),蓄積74.601立方米。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川1722刑初12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白某碧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白某碧過失引發火災,并造成公民財產遭受了損失,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失火罪,但情節較輕。被告人白某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案發后,被告人白某碧能主動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災村民的諒解,可從輕處罰。裁判要旨:行為人將樹枝和雜草燒灰作肥而點燃山林,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失火罪。若行為人事后有自首、取得受損群眾諒解等情節的,可予以從輕處罰。五、王某前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森林草原失火犯罪中的生態環境修復2023-11-1-018-001/刑事/失火罪/祁連山林區法院/2023.03.24/ (2023)甘7507刑初第3號/一審基本案情:2022年5月16日7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前與他人前往甘肅省肅南縣某村參加“祭泉”民俗活動,在祭泉“煨桑”環節,王某前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煨桑”用品,活動結束后用石塊將“煨桑”火種封蓋,在未確定火種完全熄滅的情況下離開。13時許,受風力影響致使火種復燃引燃周邊干草,導致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經司法鑒定,涉案過火總面積121.69畝(約8.113公頃),其中喬木林地35.43畝(2.362公頃),天然牧草地86.26畝(約5.751公頃)。涉案火災共燒毀祁連圓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錦雞兒6930叢,造成損失468578元。祁連山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前涉嫌犯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王某前刑罰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甘肅省祁連山林區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甘7507刑初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王某前的行為構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作案工具打火機一個,予以沒收;依據《肅南縣祁豐藏族鄉異地生態修復文殊南山補植工程作業設計》完成生態修復任務,逾期未按設計要求完成修復,承擔生態修復所需費用98.67萬元或按照后期評估數額承擔相應費用。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王某前因過失引發森林草原火災,構成失火罪。案發后,王某前積極參與滅火,有自首情節,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具有重大的生態價值,王某前的行為侵害了國家林草資源,破壞了生態環境,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害,依法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依據《肅南縣祁豐藏族鄉異地生態修復文殊南山補植工程作業設計》完成生態修復任務,逾期未按設計要求完成修復則應承擔生態修復所需費用98.67萬元或按照后期評估數額承擔相應費用。考慮到祁連山區域內有多個民族居住生活,民族風俗各異,野外用火頻次較高,人民法院強化能動司法理念,前往案發地宣判,以案釋法,警醒廣大群眾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識,在傳承民族風俗文化的同時,共同守護好賴以生存的綠色家園。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審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應當綜合研判案件實際情況及當地生態條件,結合專業機構意見,判決侵權人按照修復方案對遭受破壞的自然環境予以修復。2.人民法院應當注重以案釋法普法,提高民族聚居地區廣大群眾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識,在傳承民族風俗文化的同時,維護生態安全。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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