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是否必須聽取辯護人意見
發表時間:2022-08-29 18:03: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1次【專家說法】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是否必須聽取辯護人意見
咨詢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僅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并未規定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此要求。存在的問題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發出了法律援助通知書給當地法律援助機構,但直至案件審結期限屆滿,本地法律援助機構仍未指派援助律師,無法聽取辯護人意見。此情況下能否作出附條件不起訴?
咨詢人:云南省曲靖市檢察院 劉寅
解答專家楊蒙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92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高檢發未檢字〔2017〕1號)第 185條第 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讓其全面獲知和理解擬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基本內容,包括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依據、適用程序、救濟程序、考察程序、附加義務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后果等,并給予一定的時間保障。必要時,可以建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其辯護人進行充分溝通,在準確理解和全面權衡的基礎上,提出意見”。
因此,“應當”聽取(征求)辯護人意見而非“可以”聽取(征求)辯護人意見的規定是明確的。從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后果出發,都應當在案件審查直至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督促落實法律援助律師,聽取辯護人意見,建議法定代理人與辯護人充分溝通,避免出現“直至案件審結期限屆滿,仍未指派援助律師”的情況。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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