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
發表時間:2019-07-22 10:23:4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00次
在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和解程序的基礎上,對于適用該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體現相關內容,這不僅是依法辦理該類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當事人服判息訴的重要保障。
據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裁判文書應當作出敘述,并援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具體而言,在案件裁判文書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采用如下方式進行表述: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或其他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故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在裁判依據部分,應當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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