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其他問題
發表時間:2021-05-06 15:47: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3次主要有復核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審判組織、是否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可否參與、復核裁定書是否送達當事人等問題。
1.審判組織。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據此,我們認為,復核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也宜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有意見主張把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列入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判的范圍,并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庭審。我們認為,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法律適用問題,不宜由人民陪審員參加,且此類案件數量不多,由審判員復核完全能夠勝任。
2.是否應當訊問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可否參與?!?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未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訊問被告人,亦未規定是否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我們認為,由于復核階段不能直接改判,也不作事實審查,原則上無須訊問被告人,也不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但為了提高案件質量,取得更好的效果,對于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可以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另外,上一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要時可以訊問被告人。
3.復核結果是否送達當事人。關于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復核結果如何送達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均未明確。為保障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知情權,我們認為,上一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必要時,可以送達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被告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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