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5: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行為人無意中遺失、積壓、毀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作自己的信件開拆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劃清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我國《郵政法》第35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本罪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行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對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觀方面都由故意構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主體不同,后者是特殊主體;犯罪的客體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后罪的行為構成犯罪不要求“情節嚴重”。
3.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一些問題的說明》第7條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財物的,根據以下不同情節分別處理:
(1)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并從中竊取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本條有關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2)非郵電通信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并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中關于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3)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嚴重的,并從中竊取匯票或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數額較大的,應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詐騙罪的規定,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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