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3:1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本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郵電工作人員按照司法機關的通知,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與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在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押郵件、電報之后,而繼續扣押隱匿的,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不送司法機關,而是擅自開拆檢查、扣押郵件、電報的,也屬違法行為,仍應以本罪論處。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所發生的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照本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三、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于:
1.犯罪的主體不同
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信件,范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
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于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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