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6: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本法第249條的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故意用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破壞了民族間平等、團結、互助的關系,但具體而言,兩者側重點則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團結的權利。
2.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只是55個少數民族;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侵犯的則是包括漢族在內的全部56個民族。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表現為以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煽動的方式雖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僅限于此,其行為方式要比本罪廣泛得多。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則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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