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00: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對于那些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勢必影響國家對于文物的管理,損害我國文化行政部門的聲譽,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文物收購秩序,因此,本法將倒賣文物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
倒賣文物罪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并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定公布的屬于禁止經營的文物。1992年國家文物局等部門就曾下發《關于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了部分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具體范圍,是指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的一、二、三級珍貴文物以及其他受國家保護的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文物。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的規定,本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二)客觀要件
倒賣文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行為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倒賣文物罪。構成倒賣文物罪,還要求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根據司法實踐,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而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或者倒賣稀世國寶的等等,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三)主體要件
倒賣文物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倒賣文物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倒賣文物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倒賣文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倒賣文物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倒賣文物罪。對于那些確實既無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而純粹因為個人興趣的,不以犯罪論。此外,對于不知是禁止買賣的文物而買賣的,也不以犯罪論處。
犯本條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倒賣文物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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