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02: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安全地順利出入、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為規則。公共場所根據本條所列舉的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貿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場所。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皆可認定為
公共場所。所謂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與行人在交通線路上安全順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狀態。它是依靠交通規則維持的。公共場所與交通線路皆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征,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聚眾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眾多的人參加,除首要分子外,參加活動的人往往是不確定的,人數可能隨時有所增減。聚眾擾亂,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領導、指揮,聚集糾合多人,破壞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至于這種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通常包括在公共場所聚眾擁擠、起哄鬧事;在人群集結地進行煽動性講演游說,靜坐示威;沖擊會場、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圍攻、毆打公共場所維護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員等。
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眾長時間停留,堆積物品或設置障礙物,封鎖出入通道,阻斷交通;聚眾攔截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聚眾游行或者靜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強占指揮設施,毀壞公共交通設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只能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不以本罪論處。但是,如果一般參加者在擾亂活動中犯有其他罪行,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毀壞大量公私財物等,應按其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滿足其某些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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