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00: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管制。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化學藥品,既是醫藥和工農業生產的原料,又是制造毒品不可缺少的物品。我國政府對制毒化學物品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我國1989年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制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制造、運輸、分銷設備、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至于“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可以參照《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于制造
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堿、麥角新堿、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堿、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酸、哌啶,并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2.客觀要件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實施了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350條規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1)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2)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范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3)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4)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
所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國衛生部、外經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準許證管理的通知》、我國于1988年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非法買賣的行為,目的是違反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逃避毒品監管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350條第1款的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3)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4)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一千五百千克;(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滿四千千克;(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上述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第1款規定的“數量大”。
3.主體要件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實施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的自然人,都可能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單位也可以成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主體。本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這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對以單位名義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直接起決定、策劃、組織或指揮作用的人員,主要是單位的領導或業務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上述人員以外的在違法犯罪活動中起主要、骨干作用的人員。
4.主觀要件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非法買賣的行為。無論被告人的動機如何以及作何用途,只要有非法買賣這些管制物品的行為,就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買賣制毒物品的,則應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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