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3 13:21: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為了保護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公眾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和金融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行為人對持有、運輸的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必須以明知為前提,不明知的不能認定為犯罪;二是對持有、運輸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的,構成犯罪并不要求必須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而持有、運輸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則必須達到數量較大,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
(2)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居民身份證上所載明所有這些信息真實,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照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才稱得上提供了真實的身份證明,如果申領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是真實的,只是在自己的財產證明、工資收入等方面進行夸大,向發卡行提供不實信息,以獲取較高的信用卡授信額度,不屬于本條所說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不構成犯罪。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數量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本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實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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