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持械的量刑標準是多少?江蘇省的持械聚眾斗毆怎么量刑
發表時間:2025-01-10 08:33: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29次聚眾斗毆持械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持械聚眾斗毆基準刑是,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持械聚眾斗毆的量刑起點確定江蘇省是怎么規定的?
江蘇省的持械聚眾斗毆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持械聚眾斗毆的最輕判幾年?
持械聚眾斗毆最輕判三年,而且不能適用緩刑。
持械聚眾斗毆的基準刑確定江蘇省是怎么規定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上述一種情形或同種情形一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持械聚眾斗毆的基準刑增加比例江蘇省是怎么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聚眾斗毆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3)斗毆一方沒有互毆故意,有斗毆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4)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5)黑惡勢力實施的聚眾斗毆;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持械聚眾斗毆的基準刑減少比例江蘇省是怎么規定的?
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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