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2次的案件怎么處理?法院會判嗎
發表時間:2025-05-31 11:34: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次檢察院退偵2次的案件怎么處理
檢察院退偵 2 次的案件,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如果在退偵兩次后,補充到了關鍵證據,達到了起訴標準,檢察院會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提起公訴時,檢察院會制作起訴書,并將案件的證據材料、起訴書一并移送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退回補充偵查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完善證據,確保案件的處理公正、準確。在這個過程中,偵查機關應當按照檢察院列出的補充偵查提綱,有針對性地開展偵查工作,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同時,檢察院也會對補充偵查的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確保偵查工作依法、有效地進行。
總之,對于檢察院退偵 2 次的案件,處理結果取決于補充偵查后證據的情況,要么作出不起訴決定,要么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起訴證據不足法院是否會判
檢察院起訴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不會輕易判決有罪。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如果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對檢察院提交的證據進行嚴格審查。包括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方面。如果證據在收集程序上存在違法情況,或者證據的內容不真實、與案件事實缺乏關聯,都可能導致證據不被采納。
此外,證據不足還可能表現為關鍵證據缺失,或者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會判定檢察院的指控不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決是基于對全部案件事實和證據的綜合考量,不僅僅取決于檢察院提供的證據,還會考慮被告人的辯護意見、案件的具體情況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檢察院受理立案監督流程是什么
檢察院受理立案監督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申請或控告 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或者向檢察院進行控告。
2. 受理 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
3. 審查 檢察院進行審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
4. 調查核實 檢察院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查閱、復制公安機關相關的案件材料,詢問有關人員等。
5. 決定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6. 監督執行 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后,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內執行,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檢察院。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個流程中,檢察院會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查和監督,以確保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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