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讀“干股型受賄”的本質特征認定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2: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解讀“干股型受賄”的本質特征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干股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為。這種手段并不像交易型那樣以交易行為做掩飾,就此而言其隱蔽性并不強,但由于股權是一種抽象化、符號化的財產,無形性是其區別于傳統財物的最主要特征。數額再大,數量再多,也不會像有形財物那樣容易引人關注。較之傳統賄賂手段,“干股型受賄”的實施過程更加隱蔽,無形中增加了腐敗分子自保的“安全系數”,因而成為賄賂犯罪的“理想”工具。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分析,可以看出“干股型受賄”的特征為:(1)由于干股受賄本質上仍是受賄罪的一種形式,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仍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更具體地講,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廉潔性。(2)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行為、有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承諾或者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具體行為、收受干股的行為。(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收受干股的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占有干股的股東通常有兩種表現:一種是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開身份,但卻掌控公司資源,或對公司的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出資而占有公司股權。但是,其出資情況并未體現在公司登記或備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沒有體現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中,而是以他人名義占有公司股權,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載體、口頭協議等約定享受企業收益。另一種是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雖未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但卻通過種種方式登記為公司股東,并取得了公司向股東頒發的出資證明,也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并參與公司的管理及利潤分配。在實踐中,這種干股的表現形式較為多樣,如受賄干股權益的表現等。總之,不管是以何種方式產生干股,對于受贈人而言,都是不需要支付出資資本就能享有股份。當然,國家工作人員受贈干股的無償性僅僅表現在取得干股不需要如同其他股東一樣支付與股份對應的對價,實際上,在獲得干股之前或之后,干股受贈人也需要付出代價,即利用自身權力為請托人謀利益,不過這種代價是不能貨幣化的。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干股之后,便形成官商一體,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國家工作人員往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充當起企業的保護傘。
在權錢交易日益隱蔽的情況下,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大額現金要安全很多,但是這些現金的保管成為受賄者的一個沉重負擔,如何存放、保管而又不讓他人知道成為一些受賄者及其家屬頭痛的大事。這些錢除了產生少數利息就是一種滿足感,能否讓手里的錢變得更多而且滿足心理預期、更加安全可靠成為行賄、受賄雙方不斷琢磨的事情,送股權、股票也就成為一種行賄新手段。收送干股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逐步出現的,在國有企業股份制改制之初,證券交易市場剛剛興起,一些人通過各種手段、在沒有進行任何投資的情況下,取得了國有企業的原始股,收獲頗豐,一時間成為街頭巷尾談論的話題。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步健全、規范,企業原始股逐步淡出人們的視野,沒有投資取得企業原始股的可能性變小,“干股”便隨之出現,特別是在非國有企業發生這種情況的較多。這是一種無本萬利的交易,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企業或者他人謀取利益,自動成為該企業的“股東”,定期分紅、坐享金錢收益。
以上就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解讀“干股型受賄”的本質特征認定問題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