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解讀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
發(fā)表時間:2017-11-10 13:36: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1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解讀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事律師解讀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8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qū)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xié)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本條對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能否定性為受賄罪以及具體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與借用的界限作出了區(qū)分的標準,這對準確認定與懲處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行為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能否定性為受賄罪問題
二、收受房屋、汽車等是否以權屬變更手續(xù)為構成受賄罪條件問題
三、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構成受賄的“數(shù)額”認定問題
四、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既遂的認定標準問題
五、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是否存在未遂問題
六、收受房屋、汽車借用他人名義上戶的受賄罪認定問題
七、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與貪污罪的界定問題
八、收受房屋、汽車等未辦理權屬變更與借用的界定問題
以上就是關于:刑事律師解讀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的內(nèi)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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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wǎng)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jīng)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jīng)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江蘇省律協(xié)會員,南京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jīng)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xié)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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