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01: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這兩種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動機都是給國家機關施加壓力,以實現個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觀方面都是聚眾進行,包括有時使用暴力手段進行擾亂。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發生地點與侵犯對象范圍不同。前者發生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后者發生在機關、企業、醫療、科研單位或學校,侵犯的是機關、單位的秩序。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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