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發表時間:2017-11-07 15:48: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主體要件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既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也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
職務侵占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6、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占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懌》的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藶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亥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摯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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