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賭資、贓物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19: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搶劫賭資、贓物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搶劫他人用于賭博的賭資、贓物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有的觀點認為:對于賭資、贓物等物品,因為其來源具有不法性或犯罪性,屬于不受法律保護的物品,不能成為搶劫罪的對象。否則就是保護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的權益。筆者認為,對于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只要不是雖然屬于行為人合法所有、持有的財產,行為人通過暴力或暴力威脅的手段而獲取的,就有可能構成搶劫罪。賭資和贓物屬于“持有或占有的來源具有違法或犯罪性”的財物,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允許其他行為人以嚴重危害社會的方法任意地占有該財物。雖然賭資和贓物在法律意義上不屬于被搶劫人所擁有,其所有權應屬于國家或其合法所有人,但所有權權屬的改變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在這種既有狀態未改變之前,任何個人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改變。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式改變賭資和贓物等的權屬狀態,嚴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財產權益,仍然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征。因此,賭資、贓物可以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不同的意見認為:既然行為人明知自己從事了非法的賭博活動,且非法活動產生的財物占有狀態轉移的結果不受法律保護,其通過暴力、威脅方式劫取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征,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賭博活動是一種違法活動,賭博參與者的賭資依法應予沒收,在法律意義上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對于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的,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的性質畢竟不像搶劫罪中對于他人財物的性質那樣認識得清晰和明確,其主觀故意的內容與搶劫他人財物有所不同,綜合考慮其主觀故意和客觀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當然,在此過程中,對他人構成人身傷害或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傷害罪或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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