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03-29 17:23: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8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意損毀名勝名跡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而予以損毀,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跡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所謂名勝古跡,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跡。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三級風景名勝區。所謂文物古跡,是指與名人事跡、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后人登臨憑吊的勝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屬于本罪對象的名勝古跡,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其范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跡,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的規定,本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損壞和毀滅。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搗毀、砸碎、拆除、污損、挖掘、刻畫、焚燒、炸毀等。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損毀景物、建筑物;破壞園林植物;在名勝古跡區蓋違章建筑,拒絕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極的不作為方式構成。
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損毀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因其行為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嚴重損壞的;造成名勝古跡大面積損毀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出于卑鄙動機損毀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嚴重損毀的;(2)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3次以上或者3處以上,尚未造成嚴重損毀后果的;(3)損毀手段特別惡劣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而加以損毀。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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