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2:32: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閱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核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如果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則應屬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因此,應依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后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南京刑事律師網(http://m.importcostumes.com)是專業刑事辯護南京律師網站,推薦江蘇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解答刑事律師咨詢,提供專業刑事案件律師辯護!
以上就是關于: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