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2:34: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正常解救活動。犯罪對象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解救”,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使婦女、兒童脫離被拐賣、綁架的困境而依法采取的措施或者進行的活動。“利用職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的相關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以本罪定罪處罰,不再以刑法第417條規定的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定罪處罰。“利用職務阻礙解救”,主要包括兩種形式:(1)利用主管、分管解救工作的職務之便,不讓進行解救或者給解救活動設置障礙;(2)將自己因職務關系掌握的解救計劃、行動方案故意泄露給他人,使之阻礙解救或者使解救無法進行。實踐中也不限于這兩種。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并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后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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