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16: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公職人員本應按照有關規定公正地實施職務行為,而影響力交易的行為人利用其影響力對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了某種程度的影響,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就遭到了侵害,公眾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公正感就必然有所降低。
本法第388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實踐中,有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同時,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雖已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利用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這類行為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對情節較重的,也應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特定人員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這里,“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理解:
1.利用上級對下級具有的非制約性影響關系
一般來說,上級對下級具有制約性影響,但并非所有情形均具有制約性影響。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在同一單位的不同職能部門中,職務高的工作人員要求職務低的工作人員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如某銀行財務科的負責人要求信貸科的工作人員對其關系人違規發放貸款,從而收受關系人的賄賂。(2)上級單位的普通工作人員要求下級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3)上級單位的某一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要求下級單位非對應部門的負責人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如市國土資源局甲科負責人要求縣國土資源局乙科負責人違規出讓土地,從而收受關系人的賄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系統的上級單位工作人員與對應的下級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領導關系,或者上級單位的主要責任人要求下級單位,上級單位的某一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要求下級單位對應職能部門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由于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制約關系,因此,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85條規定的條件,應以一般受賄罪定罪處罰。
2.利用下級對上級職務上的影響關系
下級國家工作人員對上級國家工作人員雖然不具有職務上的制約關系,但他可以影響上級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從司法實踐中看,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1)領導身邊的工作人員游說、說服領導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秘書說服領導破格提拔其關系人,從而收受關系人的賄賂。(2)同一系統的下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和地位,說服、影響上級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3)不同系統的但有一定業務聯系的下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和地位,說服、影響上級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3.利用職務上橫向協作的影響關系
國家、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雖然國家各機關、部門之間分工和職能不同但相互間總是存在一定的制約或協作關系。如果某職能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所屬職能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制約關系,通過被制約職能部門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按照一般受賄來處理。如果行為人利用的是非制約性的影響關系,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應按照斡旋受賄來處理。從司法實踐來看,可大體劃分為三種情況:(1)利用同一單位乎級的同事關系產生的非制約性的影響關系。如法院民庭的工作人員要求刑庭的工作人員對被告人進行枉法裁判,從而收受被告人的賄賂。(2)利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非制約性的影響關系。如某市建設局負責人受人之托,說服工商局負責人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工商登記,從而收受賄賂。(3)利用不同行政區域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影響關系。不同行政區域的各職能部門之間由于工作上的關系可能存在著影響關系,行為人利用這種影響關系,通過對方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認為是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某市A區的稅務局長要求B區的稅務局長對位于B區的C企業減免稅收,從而收受C企業負責人的賄賂。
4.如何理解“利用親友關系”
實踐中,利用親友關系與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往往交織在一起很難把握,很容易放縱犯罪。“單純利用親友關系”就是要完全排除行為人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影響。如果行為人有相應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影響作保證,又與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是親友,這種情況應以斡旋受賄論處。因為這時,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要看重的是行為人存在相應的職權或地位,而不是單純的親友關系,具有社會危害性。
這里,“為請托人謀取不當利益”中的不正當利益主要是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又可細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通過違法犯罪行為取得的利益。如通過走私、販毒、搶劫、盜竊等犯罪行為取得的利益。這些利益是當然的不正當利益。(2)特定主體不享有某種權利而被賦予某種權利。如某建筑公司不符合競標條件而獲得承建某辦公大樓的資格。(3)特定主體應當履行的義務被非法減免。如納稅人應當履行納稅義務但被非法免除。
第二種是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和便利條件,即非法程序利益。也就是說,特定主體本來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某種利益但卻采用了非法的手段,這種情況下取得的利益也屬于不正當利益。如在工程招標過程中,盡管投標單位符合投標條件,通過正常途徑也有中標可能,但投標單位通過行賄手段中標就屬于獲取不正當利益。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緊密關系,其關系達到足以影響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程度的人員,如情婦、情夫、領導秘書等,都應包括在內。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曾擔任國家工作人員,但現在已經離開國家工作人員的崗位,不再履行國家工作人員職責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行為會使公職行為公正性受到損害,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人一般具有貪利的動機。
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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