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4:48: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主要指向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
2.客觀要件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脫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娣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搏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脫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逃離稠押,不能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玩忽職守罪論處。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采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擅離看守、監管崗位;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脫逃跡象,不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脫逃是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與在押人員的脫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不能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論處。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脫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后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三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3.主體要件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同私放在押人員罪一樣,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體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不負監管職責的獄醫,不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主體。但是受委派承擔了監管職責的獄醫,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00條第1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00條第2款的規定,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p#分頁標題#e#
4.主觀要件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但這是針對在押人員脫逃這一后果而言的,對于其玩忽職守的行為,則表現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構成犯罪的,應屬私放在押人員罪。
以上就是關于: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