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5: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犯罪的查禁活動。
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潛逃在外,尚未抓獲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犯罪分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為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后,也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前。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信息,如查禁的時間、地點、人員、方案、計劃、部署等。其既可以當面口述,又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書信等方式告知,還可以通過第三人轉告。所謂提供便利條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處等隱藏處所;提供錢、物、交通工具、證件資助其逃跑;或者指點迷津,協助其串供、隱匿、毀滅、偽造、篡改證據;等等。無論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則只有一個,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處罰如行政處罰。
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必須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不論行為的結果如何,只要行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條件,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只是量刑輕重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不能構成本罪主體。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此外,各級黨委、政府機關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動的人員也包括在內。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出于故意才能構成。行為人明知其為犯罪分子處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至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何種動機,是出于側隱之心還是基于親朋關系等,在此不問。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無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構成本罪。但是一旦發現是犯罪分子仍然為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則應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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