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6: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 31號發布)(節錄)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三十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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