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污染環境罪(污染環境罪律師辯護知識匯總)
發表時間:2022-10-21 16:04: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什么是污染環境罪(污染環境罪律師辯護知識匯總),希望能幫助大家。
污染環境罪概念定義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立案量刑標準
立案標準
污染環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量刑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本罪屬結果犯,行為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認定,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則以本罪論。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污染環境罪構成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造成環境污染,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對這種事故及嚴重后果本應預見,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這一行為本身有時則常常是為意為之,但這并不影響本罪的過失犯罪性質。
污染環境罪司法解釋
1、最新兩院三部《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全文)
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環境污染刑事法規,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8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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