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報案需要準備的材料和工作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5-01-23 12:01:2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55次刑事報案需要準備的材料和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文書材料
一份主要犯罪事實說明(時間、地點、什么人、什么事、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可以是人身損害,也可以是財產損失)。
一份證據清單(包括1.診療證明——證明人身損害,如果立案了偵查機關還會做專門的傷情鑒定2.轉賬記錄——證明財產損失。3.其他案件有關的材料。)
因為搜集刑事證據是辦案機關的職責,所以一般被害人只用提供相關的犯罪線索即可,不必事無巨細。
二、選擇有審查管轄權的公安
拿到案件材料后,辦案機關最關心就是管轄問題。即這個案子歸我們管,還是其他地區派出所管。一般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派出所有三種,1.犯罪行為地2.犯罪結果地3.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注意不包括被害人所在地派出所。
如果經審查,沒有管轄權,則會出具《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如果認為有管轄權,則決定受案。
三、公安決定受案后應當形成的書面材料有哪些
1《接報案登記表》(主要記載報案人,線索來源,報案原因,接待民警等情況),這張表形成后,后期會歸入卷宗當中。
2《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記載報案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信息等)
3《受案回執》(記載后續查詢案情辦理情況的方式、途徑)
受案拿到材料后,派出所會將案件材料轉交給刑偵、經偵等偵查人員,由刑偵、經偵等進一步審查是否立案。
只有立案后,才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監視居住)。注意派出所的一般民警是不負責審查立案的,受案不等于立案
四、立案
經偵、刑偵人員審查完案件材料,覺得符合立案條件,則會出具《立案決定書》,載明具體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的罪名;不符合,則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完成立案,才意味著刑事程序正式啟動,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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