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日期怎樣計算
發表時間:2024-10-26 19:07:0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18次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日期如何計算?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節假日期間也計算在內,被告人未在押的,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被告人在押的,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日期計算的法律依據
(2018年)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日期計算的司法解釋
?。?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告知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決和準許撤回起訴、終止審理等裁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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