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引誘的認定及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發(fā)表時間:2024-10-25 08:31: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14次犯意引誘案件如何處理
隱匿身份人員向被引誘人提供犯罪工具,不得作為認定被引誘人實施犯罪的證據(jù)。排除上述證據(jù)后,在案證據(jù)達不到認定被引誘人有罪的證明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犯意引誘是什么意思
犯意引誘指的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前本身并沒有自發(fā)產生犯罪意圖,而是在特情(如偵查人員或特情耳目)的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并最終實施犯罪行為。簡單概括就是誘使本無犯意的人實施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
犯意引誘的法律規(guī)定
2018年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2020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
隱匿身份實施偵查時,不得使用促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方法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節(jié)規(guī)定實施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
使用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時,可能危及隱匿身份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
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會議紀要)規(guī)定,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jù)證明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
(2023年)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昆明會議紀要)
七、隱匿身份人員實施偵查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于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正在準備或者已經著手實施毒品犯 罪,隱匿身份人員采取貼靠、接洽手段破獲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的,應當依法處理。
隱匿身份人員在偵查活動中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誘使本無犯意的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隱匿身份人 員向被引誘人提供毒品或者毒資、購毒渠道的,其所提供的毒品、 毒資、被引誘人從其提供的渠道購買的毒品及其證實被引誘人實 施毒品犯罪的證據(jù)材料,不得作為認定被引誘人實施毒品犯罪的證據(jù)。排除上述證據(jù)后,在案證據(jù)達不到認定被引誘人有罪的證明標準的,應當依法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隱匿身份人員誘使他人超出其原本意圖實施的毒品犯罪數(shù)量,實施了更大數(shù)量的毒品犯罪的,屬于“數(shù)量引誘"。對于因受 “數(shù)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特別是對于因受“數(shù)量引誘''而實施了對應更高量刑幅度或刑種的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時更應充分體現(xiàn)從寬。
被引誘人又誘使本無犯意的其他人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誘使其他人超出原本意圖實施了更大數(shù)量的毒品犯罪的,屬于“間接引誘"。對于受“間接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參照前述關于 “犯意引誘"或者“數(shù)量引誘"的規(guī)定處理。
存在或者不排除存在其他不規(guī)范使用隱匿身份人員實施偵查的情形,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
犯意引誘的案例
(2023年)彭某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罪中特情引誘犯罪的認定規(guī)則:販賣毒品犯罪中,公安機關利用特情向有證據(jù)證實持有毒品且隨時待售的被告人購買毒品的,一般不影響犯罪構成。在公安機關控制下交付的,如特情人員對促成交易或完成交易所起作用較大,可酌情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2024年)韓某標販賣、運輸毒品案-采取特情接洽手段破獲案件的認定與處理:采取特情貼靠或接洽手段偵破毒品犯罪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 手段。本案一、二審裁判時適用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會議紀要”,已失效)的規(guī)定。即,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jù)證明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公安機關采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2023年《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昆明會議紀要”)不再使用“特情”這一表述,統(tǒng)稱為 “隱匿身份人員”,在內容上基本延續(xù)上述規(guī)定。即,對于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正在準備或者已經著手實施毒品犯罪,隱匿身份人員采取貼靠、接洽手段破獲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的,應當依法處理。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根據(jù)隱匿身份人員介入偵查的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2024年)中山市某制品廠、李某強訴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誘導取證的認定和影響誘導取證情形下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認定
專利權利人直接向他人提供包含涉案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要求其按照圖紙生產,而并未聲明涉及其專利的,構成誘導他人侵害專利權的取證行為,人民法院不得僅依據(jù)該證據(jù)認定侵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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