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異地賣煙是犯罪嗎
發表時間:2024-10-18 17:23:2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33次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跨區域異地賣煙是否構成犯罪?
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非指定煙草專賣部門進貨的行為,屬于超范圍和地域經營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按照《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2023年)持證超范圍經營煙草的行為的定性及被告人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明知認定:持有合法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煙草的,不屬于未經許可經營煙草專賣品,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李明華非法經營請示一案的批復
被告人李明華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但多次實施批發業務,而且從非指定煙草專賣部門進貨的行為,屬于超范圍和地域經營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應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2016年)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013年)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調整異地攜帶卷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異地攜帶卷煙的最高限量為每人次1萬支(50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超過最高限量異地攜帶卷煙。
二、卷煙生產經營企業超過最高限量異地攜帶、運輸卷煙的,一律依法申領和使用準運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四款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九條 (二)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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