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無人房屋盜竊是否認定為入戶盜竊?
發表時間:2024-09-26 08:43: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7次房屋裝修后,尚無人居住,進入房屋盜竊財物是否認定為入戶盜竊?
答疑意見:該問題核心在于對“入戶盜竊”中“戶”的范圍的理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3條第2款規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認定“入戶盜竊”,應當注意“戶”所應當具有的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場所特征(與外界相對隔離)。
房屋裝修放置期間,所涉住所雖然與外界相對隔離,具有“戶”的場所特征,但因無人居住,尚未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具有功能特征。從立法目的看,將入戶盜竊規定為盜竊罪的一種入罪情形,目的在于強化對戶內人員人身權利的保護。因為入戶盜竊,一旦被戶內人員發覺,往往會轉化為搶劫,從而嚴重危及、危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而進入無人居住的房屋通常不存在這一問題。故對被告人在房屋裝修放置期間進入盜取家電家具等財物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入戶盜竊”。
點評專家: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判解研究》主編 彭新林
點評意見:“入戶盜竊”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盜竊罪行為類型。如何認定“入戶盜竊”中的“戶”,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認定難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專門作出規定。依據該規定,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是認定“戶”的兩個主要因素。
宿舍、教室、辦公室、賓館房間、臨時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無法與外界相對隔離,一般不認定為“戶”。“入戶盜竊”之所以沒有盜竊數額或者次數的要求,是因為這種類型的盜竊犯罪不僅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更為重要的是對公民的人身安全構成了重大威脅,因而必須對其作特殊規定,以滿足嚴厲打擊的需要。該答疑意見不是從形式上得出結論,而是立足“戶”所應當具有的功能特征和場所特征,從“入戶盜竊”侵害法益的角度分析“戶”的范圍,否定在房屋裝修放置期間進入盜取財物的行為構成“入戶盜竊”,抓住了“戶”的本質特征,是根據“入戶盜竊”的法益保護目的對“戶”的范圍進行的妥當解釋。解答思路正確、依據充分、邏輯清晰,對于實踐中“入戶盜竊”的準確認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很強的指導意義。(文章來源:法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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