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刑事立案監督程序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4-03-08 08:20: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60次1.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形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
2.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3.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時候, 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說明。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院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15日內)決定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4.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要求同級檢察院復議。
5.公安機關不接受復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上一級檢察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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