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階段聘請律師和換律師
發表時間:2023-11-03 11:36:2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3次刑事案件分階段聘請辯護律師,是指委托人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一審審判階段,每個階段單獨與律所簽訂合同(或者在一個合同中列出三個階段律師分別聘請),分階段收費。這樣做的好處是,如果委托人不滿意律師,可以隨時更換,律師不想繼續辯護的,可以方便退出。彼此給對方一個選擇機會。委托人的分階段付費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制約督促了律師的履職。
江蘇南京分階段請辯護律師的較多,外地還是一次性打包的多,即三個階段所有費用是一次收取完畢的,如果中途解聘辯護律師,已交的律師費就可能不退了。打包的模式顯然是有利于律師的,而帶來的問題就是換律師難。簽訂打包合同后,委托人發現律師表現不盡如意,要更換一個律師,操作就很難了。
常見的,家屬聘請律師后,獲得了羈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人確認,此時要換律師,須被告人本人提出。而被告人只能向會見他的律師提出要撤換他們,律師當然不樂意了,很可能會選擇無視,導致被告人無法換掉律師。當年沸沸揚揚的杭州保姆案也是這樣,家屬想換上自己所請的律師,但該律師卻與被告人見一面,征詢是否換律師的機會也沒有。可見換律師之難。
實踐中,還有一種更換辯護律師操作,就是家屬找到原律師商量,要求該律師主動退出,律師同意的,其律所可以發函告知看守所與辦案機關,其已經主動退出,空出辯護人名額。這個操作,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主動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與受托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只是這樣退出,繞過委托人(被告人),委托人可能還蒙在鼓中,莫名其妙。現實中,看守所在律師會見后,會把律師的名單錄入系統,根據委托人的解除通知或受托人的解除通知,再在系統中更改辯護人信息,以便新的辯護律師加入。
換辯護律師,應該是一種常態,委托人有權選擇其所聘請的律師。法理上,聘請律師最重要是形成信任關系,有了信任,才能充分交流,如果缺少信任,已經有隙,勉強辯護是不合適的。一旦失去信任,辯護律師就應該考慮體面退出。
前幾天,接到江寧一家企業副總的電話,說公司老總涉嫌計算機犯罪,欲聘請律師,又說前期為了找關系等已經花費百萬,現在請辯護律師沒錢了,要求報價低等等。我拒絕了,覺得雙方的信任基礎不夠。其一對方還是迷信所謂的關系,而不是走法律正當途徑,其二寧愿大把花錢給社會人員,而對律師斤斤計,也是利用有余、信任不夠的表現。信任不夠,辦起案子來,就會出現齟齬的,不如直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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