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刑事辯護工作
發表時間:2023-08-02 09:21:0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1次對于刑辯新人來說,其不知道刑事案件的每個階段有些什么工作,需要如何去做,做后能得到什么結果,所以,在談判時信心不足,開價時沒有底氣。
為了解開刑辯新人的上述心結,從今天開始,我談一下,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分別有哪些工作要做,以及如何去做。
接下來,我們談談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刑事辯護工作。
一、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主要工作內容
1.會見
偵查階段的首要任務就是會見當事人。
因為委托人一般不太清楚當事人所做的事情,(清楚案情的往往不是進去了,就是在逃),所以要掌握比較精準的案情,需要通過會見,同當事人面談。(明天我將詳細介紹會見問題)
2.向偵查機關提交手續、了解案件進度
事務所接受當事人近親屬委托以后,受指派的律師,要開具事務所函,連同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與當事人身份關系證明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時提交給偵查辦案機關。
一般是先會見,當事人確認同意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后,律師才將上述手續提交給辦案機關。
若當事人不同意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則需要解除委托。當然,辯護手續也就不用交了。
關于與偵查機關溝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辯護人一定要比委托人先掌握案件進度。否則,容易被委托人誤會,以為辯護人對案件不上心,不盡職,影響客戶對律師的滿意度。
具體做法是每隔一段時間,問一下辦案人員。
記住:辦案人員常常加夜班搞審訊,建議一般下午上班時間聯系辦案人員更好。
大多數辦案人員很忙,有些人可能一聽到手機響就心理緊張,建議先發手機短信了解案件進展。如果辦案人員總是不回短信,可以直接打其電話。
3.提供法律咨詢
既要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也要給委托人(當事人近親屬)提供法律咨詢。
與當事人溝通得好,有利于取得其信任,爭取其配合辯護工作;與委托人溝通得好,有利于提升客戶滿意度,贏得一個好口碑。
法律咨詢,一般是向當事人、委托人談一下與涉案罪名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案例,以及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和辦案期限等。
4.申請取保候審
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律師可以申請辦案機關對其取保候審。
對于取保候審時機不成熟的案件,委托人要求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時,律師以委托人的名義幫其申請,效果更好。
因為委托人一般是非法律專業人士,且作為當事人親屬,其心情可以理解,就算其向偵查機關提出的取保申請不合時宜,辦案人員也可以理解。
如果律師冒昧地提出不合時宜的申請,辦案人員可能會認為律師不專業,不懂事,故意給他們添麻煩。當辦案人員反感律師后,會對律師與辦案人員之間的溝通,帶來不良影響。
當時機成熟后,律師再以辯護人的名義申請取保,則往往水到渠成。
5.出具《律師意見書》
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向檢察機關提交“建議不批準逮捕”的《律師意見書》,非常重要。
一般來說,要偵查機關取保是很困難的,但如果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則偵查機關肯定會改變強制措施,大多數會取保,不符合取保條件的也會監視居住。
至于是否給偵查機關《律師意見書》,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有沒有必要。
6.物證、書證的收集
偵查階段,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這個期間律師取證,需要非常慎重。
不要讓偵查人員以為律師在與他們對著干。否則,律師可能會有執業風險。
對于法律規定當事人無罪的三種證據(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律師應當依法及時提交給辦案單位。
其他對辯護有利的物證、書證,也可以取證,不過需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和具體要求進行。
7.申訴、控告
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律師需要征得當事人同意后,為其申訴或者控告。
對于侵犯律師辯護權利的,比如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禁止或者限制律師會見權的現象,律師也要敢于、善于申訴或者控告。
當然,在爭取權利的過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
有理,主要指合法、合理、合情。
有利,主要指見好就收,別得理不饒人,別為了個人出名而刻意炒作。
有節,主要指方法得當,給對方合理的時間研究,做出回應。反映問題要自下而上,自內而外,逐級反映,一般不要越級反映,要給各級機關糾正錯誤的機會。
現在律師會見,比十幾年前的情況要好很多了。當然,某些地方,個別案件,還是存在限制律師會見的現象。
針對這種違法辦案行為,律師要堅持斗爭。可以先向看守所、駐所檢察官反應,若不行,再找辦案單位,法制部門,同級檢察院控告部門等,還可找市級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
二、偵查階段主要工作文書
1.《會見筆錄》;
2.《律師意見書》;
3.《提取筆錄》;(如提取物證、書證)
4.《申訴狀》;
5.《控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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