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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證存款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9-01-23 19:32: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4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事務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吸收公證存款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吸收公證存款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對于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唯有有統一性的認定標準才能確定是否被定為該罪,也就是沒有社會公開宣傳的統一標準,對于此類違法行為否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增加很大難度。這樣,社會公開宣傳的統一標準確定,某種程度上關乎著違法者此種行為的罪名認定,但是可惜的是現有法律并未對社會公開宣傳作出統一性標準規范,使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存在異議,有可能會因為認定標準不統一而會發生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而究竟如何認定“向社會公開宣傳”,最為關鍵的就是確定公開的范圍,僅僅指向小范圍內的而不是指向所在區域大范圍的大眾, 一般情況下并不是被稱之為公開性行為,但如若是針對一定范圍內的大眾并已經實施了公開行為,即便其中有些人都不知曉公開信息也無關緊要,意味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其他條件一定情況下,只要行為人實施公開行為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與通常意義上的公開特點并無不同,只要是行為人一經面向不特定人進行有目的的宣傳,至于宣傳方式是否是公開方式還是相對隱蔽方式,是否是絕大數人知曉信息還是部分人或僅僅限于宣傳地的人知曉信息,都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重點,這主要是基于非法集資行為中的相應規范也是如此認定,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法集資罪僅就社會公開宣傳方面的認定并無差異,因此向社會公開宣傳只要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可。

  非法吸收公證存款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幾種基本途徑

  對公開性的理解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公開性往往指向公開宣傳的社會效果而言,并不是指向公開宣傳的手段是否具有公開性。這就意味著即便公開宣傳手段并不具有公開性,并僅以相對隱蔽的方式進行宣傳但是達到了預期的社會公開效果,即便如此情形發生也可以將其認定為具有社會公開宣傳中的公開性。換言之,即便公開宣傳方式并不公開,僅僅是在親友內部或單位內部并明知親友或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并放任不管的,就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存款罪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之一。這樣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達到社會公眾知曉的社會效果即可,至于社會公開方式是公開化進行還是以相對隱蔽方式進行在所不問,并且也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是否是僅僅特定區域還是廣大區域也是不問。第二,需要以整體性來判定是否具有公開性,而不是僅僅針對某個環節或階段進行判定。況且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過程中,往往并不是僅僅經歷一個階段就可以實現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是要經歷好幾個階段,即便這幾個階段中的好幾個階段并不具備公開性,但只要有其中一個階段具備公開性即可,譬如招募公開者階段、實際募集資金等等數個階段,只要其中一個階段具備公開性即可認定該行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開性的特征。

  對此,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以下簡稱《非法集資解釋》)列舉了媒體、推介會、傳單、短信等公開宣傳的常見手段。通過這一示例性規范,可以推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宣傳并不僅僅限于此四種,還包括新生媒介為主和新興媒介與傳統媒介結合的宣傳途徑。這就涉及到“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的分析和認定,而面臨著傳統媒介和新生媒介的結合和分離的傳播方式,由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往往是一種非法行為,其本身性質就限制了存款吸收行為不會介入傳統媒介,除非是非法吸收存款的公司有著自己的非法性質的傳統媒介平臺,但是由于被定為于非法性就往往依賴的宣傳平臺效果不好,決定了依賴傳統媒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也就意味著不會有傳統媒介和新生媒介結合的可能性。而在新時代環境下,互聯網遍布分設于中國各地甚至于偏僻的鄉村也是如此,依賴于互聯網的雙微即微博微信平臺成為中國的基本的社交平臺,也構成了新生媒介的主體,另外還包括騰訊公司開發的 QQ 平臺也是宣傳的一種主要方式。換言之,在網絡普及的情形下,微博微信和 QQ 平臺日益不同程度地成為非法吸收存款的渠道或平臺, 特別是便捷化的針對熟悉朋友建立的朋友圈更是成為非法吸收存款的“主陣地”,畢竟非法吸收存款的起初宣傳范圍會僅僅限于少數人之間,而這少數人無論是組成單位內的還是分散的組織,其向外宣傳的途徑都往往依賴于微信平臺, 通過微信平臺中的朋友介紹來達到快速宣傳的目的。當然,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組織資金實力雄厚,或者是網絡技術能力較強,就會出資或自身研發屬于自己宣傳的 APP 終端來拓展宣傳渠道,將會依據自己宣傳目的組織語言,使得受眾完整第閱讀和分享媒體微信公眾號推送的內容,這樣經過具有相對預設性或連續性的信息在傳播,就會憑借高利息獲得受眾的青睞或心動。

  上面是主要借助相對熟悉朋友之間的借助微信平臺的宣傳途徑,而在現實生活當中還存在通過標語、橫幅、宣傳冊、講座、研討會等不相熟悉朋友之間的宣傳形式。這些宣傳方式往往是局限于某個有限的場合或封閉性的場合進行宣傳,需要事先向不特定對象宣傳而后再組織一個相對安全或有影響力的地點舉辦講座或會議方式舉行,目的是借機通過具有鼓動性演講能力的成員通過極其誘惑力的說服性的演講使得受眾對子虛烏有的項目進行投資,并可能會通過已經參與獲利的成員進行切身性說服,這樣在受眾“急切獲利”的支配下往往喪失了理智思考,況且有些受眾在切身性的獲利面前往往抵擋不住誘惑,這樣心里天平的失衡就往往傾斜于項目投資之中。可見,這種以標語、橫幅、宣傳冊、講座等為主的面向陌生群體的受眾往往是突破受眾的貪欲心理防線即可, 進而會隨著持久的宣傳影響力獲得“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效果。

  當然,在現實或司法實踐中,宣傳的途徑也不僅僅限于上述所列舉的宣傳方式,還可能會存在其他宣傳途徑。但無論是以何種宣傳途徑來說,目的都是通過子虛烏有的項目包裝鼓動受眾投資而獲得公眾存款,從而達到非法吸收存款的最終目的。

  非法吸收公證存款罪認定的兩個疑難點

  非法吸收公證存款罪“口口相傳”方式是否屬于“公開宣傳”

  在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公開宣傳中,是否包括口口宣傳方式,也就是如若通過口口相傳方式達到或實現了社會預期的效果,亦或是通過口口相傳方式實現了針對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目的,在這些情形發生下就可以認定為口口相傳方式屬于公開宣傳。畢竟公開宣傳并不限制于宣傳方式,也就是并不在意是否是口口相傳還是直接針對不特定對象予以宣傳。況且實務操作中并不會單純采取一種公開宣傳方式,有的是采取直接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有的則是采取口口相傳方式最終達到以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的目的, 有的還是以直接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和口口相傳方式結合進行,當然還有其他各種宣傳方式組合進行,但無論是如何公開宣傳,都具備社會輻射面廣和迅速見效等特點。這樣推知,口口相傳方式并不在公開宣傳方式之外,可能屬于公開宣傳方式,這就設涉及到對口口相傳的判斷或認定。

  所謂“口口相傳”,就是指不以文字和音像資料為依托和媒介,而僅以親友間或單位內部之間等存在熟悉情形為基礎,并通過該相傳達到了在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的目的。認定口口相傳是否符合公開性特點的要求,南京刑事律師認為, 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以及口口相傳的方式客觀上是否對行為人融資起到促進作用進行判斷。而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主要是以行為人的心理變動為主,就是在被融資人宣傳以前往往對所宣傳的項目毫無了解,或者是即便了解也對其不感興趣,也就是沒有特定的準備性心理對融資人進行投資;而在宣傳以后被鼓動性語言或豐厚的利息回報動心而動搖心智喪失了判斷理智,也就是通過一前一后的判若兩人的心理變動來認定。當然這些主觀性的認定需要行為人的回憶式的過濾,存在很大的認定風險,即行為人或融資人都會基于本身利益考量會作出一些虛假性或虛構性的所謂的回憶,也就是無論是對于行為人的心理認定還是對于融資人的心理認定都是有著一定風險性,無法判斷出各自提供信息的真假性,因此,這就需要結合客觀的口口相傳的方式來認定,畢竟口口相傳的認定對象不再是限于單個行為人或融資人,而是針對多個行為人的集合性的回憶式的講述來綜合性認定, 這就為認定的標準能夠提供參照標準,絕大多數公眾存款行為人的口口相傳的環節可能會經過許多,期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誤導性的相傳或夸大性的相傳, 但是最為基本的相傳信息會大致趨同的,也就是對于子虛烏有的項目可能會有差異性的理解,但是對于該項目的豐厚的利息回報理解都是趨同的,而這就是口口相傳的認定的最為關鍵的核心點,只要一經認定口口相傳的超過國家規定的利息的部分就將其結合其他信息共同認定為非法吸收存款。顯而易見,口口相傳方式也就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認定其符合公開性特點的要求了,也就是口口相傳屬于公開宣傳了。

  綜上分析,關于口口相傳的具體認定可以區分不同情形予以差異性處理: 第一種情形,融資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式地面對不特定公眾進行融資宣傳并且客觀上作出語言在內的鼓動或煽動性的信息提示或信息引導,就應當認定此種情形的口口相傳方式屬于公開宣傳。第二種情形,融資人在起始階段并不存在故意式地宣傳,僅僅是基于向親友或朋友許諾高額利息并實際給予的過程后被其他人所得知信息,爾后其他人再以口口相傳方式予以幫助融資人進行宣傳,然而融資人得知這一情形并不否認而是默許或放任該種情形的繼續發展下去,可見此種口口相傳方式是基于融資人的放任性的希望心理所預期達到的結果,也就是融資人通過間接故意性的口口相傳方式進行間接性的宣傳,但是由于融資人在此過程當中并未阻止而是故意放任下去,這就符合犯罪的間接故意的特征,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默許行為可能發生非法吸收存款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最終發生大量吸收存款的結果的心理態度。可見,該種情形是間接故意,融資人的認識因素是融資人認識到自己的默許行為可能會導致其他人以口口相傳方式宣傳項目融資的結果,這樣就會導致發生非法吸收存款的結果發生,但是融資人并未理會而是放任不管直接導致了這一非法融資的危害社會結果發生, 當然這種認識是基于融資人認識到非法融資危害結果是具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或然性為前提的,意味著通過其他人的口口相傳方式可能達到非法融資結果發生但可能不會發生非法融資的結果發生。而融資人的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融資人對非法融資這一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有不希望或不積極追求而抱著聽之任之的態度,即無論非法融資這一危害社會結果是否發生都不違背融資人的意志。也就是其他人的口口相傳過程與融資人可能后來持有的非法融資結果不是相沖突的,起碼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發生的一種結果,而最終其他人的口口相傳方式最終與融資人的非法融資結果相一致,也就是非法融資這一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認定口口相傳方式屬于“公開宣傳”的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如若這一必要條件最終并未發生,那就對于口口相傳方式就不能認定為“公開宣傳”,因為并沒有所謂的危害結果發生,也就不能認定融資人具有放任非法融資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因此,該種間接故意式的情形需要融資人的間接故意和其他人的口口相傳過程結合才能發生,并且還需要具備非法融資的實際結果達成才能最終認定口口相傳方式屬于“公開宣傳”。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其他人口口相傳過程當中的分析,不能單獨基于考量融資人起始并不具備非法融資這一主觀心理,而要對于融資人的心理變動過程結合考量分析,也就是融資人心理隨著其他人口口相傳的過程顯現而出現了心理變動,體驗到其他人口口相傳給融資人帶來許多融資資金而促其心理發生變動,于是融資人放任這種其他人口口相傳方式的繼續發展,而并不是及時地通過告知其他人或拒絕吸收存款的行為來阻止后續的行為發生,這樣就與上述分析的融資人的間接故意心理向符合,也就是與融資人的間接故意之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符合。而不能還是固定不變地依據起始證據來得出其他人系自行宣傳結果而沒有融資人的教唆或指使,最終順著該條思考路徑下去否定口口相傳方式不屬于公開宣傳。這種思考的缺陷在于以融資人固定不變的心理狀態分析而結合實際情形去辯證性地分析,沒有依據犯罪故意之間接故意來認定實際的非法融資結果的發生,從而做出否定口口相傳方式屬于公開宣傳。

  非法吸收公證存款罪“明知信息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

  明知信息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主要是針對融資人這一主體而言的,而融資人主體并不僅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單位在內。因此融資人是可能包括自然人或單位,不能狹義地理解融資人是自然人亦或是狹義地理解為單位都是不合適的。

  在對融資人的主體做一正確理解后,就可以對明知信息擴散而予以放任的主體有個準確把握了。該種情形下的另外一個前提條件或基礎性條件是明知的內容必須是吸收資金的信息,如若不是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而是明知其他信息就不屬于該種情形的內容了,也就不能由此可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認定了。也就是說,沒有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存在,即便發生其他信息擴散而放任也不會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認定。畢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個關鍵點就是實際危害社會的結果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擾亂了金融秩序,而若沒有明知吸收資金信息而僅僅是涉及到明知其他方面的信息,就不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即擾亂金融秩序的結果發生,也就不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了。可見,在理解明知信息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需要對該情形主體和該情形所面對的對象做一正確性理解。

  在前面理解基礎上,接著對明知信息擴散而予以放任情形做一理解。該種情形主要是融資人明知信息擴散而予以放任,可見是對融資人的主觀要件所作出的規定,且往往是針對融資人的間接故意這一主觀要件所對應的一種情形規定,在融資人起始并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想法,爾后經過其他人的介入特別是口口相傳方式而達到公開宣傳之效果,融資人就是針對此一過程持有明知吸收存款信息擴散了,這恰好與融資人的非法融資結果相符合,也與融資人的間接故意認定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符合,即明知信息擴散下去會發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結果發生而予以放任下去置之不管,最終導致融資人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危害結果發生。這是對于該種情形的最為恰當的理解,當然這種理解僅僅是南京刑事律師的理解。這種情形的發生需要結合融資人的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和其他人的口口相傳使得信息擴散而不是僅僅限于某些特定對象中的吸收資金信息的擴散,也就是認定該種情形的存在或發生,是以融資人的間接故意和其他人的擴散行為共同存在,兩者前提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就無法認定該種情形的發生。

  其中對于融資人的間接故意認定需要結合融資人的前后心理狀態變化,而不是基于起始的心理狀態或者是基于后來的心理狀態,需要對融資人的起始并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存款資金的心理狀態和后來的發生轉變的明知吸收公眾存款這一信息擴散而對之默許態度放任發展下去的結合考量,唯有融資人的前后心理狀態的心理考量才能被認定是間接故意狀態,否則就會認定為是直接故意主觀狀態,但是明知信息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與直接故意并不符合,因此該種情形的理解需要以動態式的思維去理解和認定,而不能僅僅限定于某一階段心理狀態和單獨性地去考量,否則就不會真正地理解該情形的內涵所在。

  而對于其他人的口口相傳方式所具備的公開宣傳之擴散行為的存在,需要建立在其他人對于高額利息這一誘惑性的事實并不存在片面性理解和狹義性理解,甚至于已經有其他人中的某些人已然獲得高額利息享有這一事實的發生, 在這些擴散信息所對應的受眾當中享有了高額利息后將該信息無意識地擴散出去,注意此處的擴散對應的受眾所持有的心理狀態只能是無意識的擴散出去, 不能是有意識將此信息擴散出去,否則就會結合其他因素考量會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片面共犯”或者是從犯的認定了,當然“片面共犯”或是從犯主要是針對協助融資人有意識宣傳信息并竭盡全力地予以擴散,這就直接性地幫助了或加速了融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進程,使得危害國家金融秩序的后果會更為嚴重。因此,對于擴散信息的主體必須是無意識地擴散,而不是有意識地予以擴散。

  綜上所述,在對明知信息擴散而予以放任情形的理解,需要以融資人的間接故意和其他人的擴散行為共同存在為前提,并且明知信息擴散的對應主體是融資人,是通過結合融資人的前后心理狀態變化而認定融資人持有間接故意主觀要件;其他人的擴散行為一般所對應的主體是其他人,即口口相傳方式公開宣傳的主體,這些主體是僅以無意識狀態來擴散信息的,而并不是有意識擴散。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吸收公證存款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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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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