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6: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認定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與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34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的規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相比,不同之處主要表現為:(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主體。(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泛指一切土地,包括農用地和其他土地;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對象則是指耕地、林地等所有農用土地。(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則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土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面積毀壞的行為,如將農用地用來搞房地產開發、開辦工廠等。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從廣義上講,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本罪與濫用職權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共同犯罪認定
本罪的共同犯罪問題,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合謀,先非法占用耕地,后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審批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做法:一種是認定成立瀆職罪;另一種是原則上認定成立瀆職罪,但是如果以共犯對瀆職者處罰更重的話,則應當認定為共犯。
(二)罪數形態認定
1.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與受賄罪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受賄行為與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行為之間屬于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關系,兩者之間成立牽連犯。根據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2.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與貪污罪
在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過程中,侵吞耕地占用稅和土地管理費的,應當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和貪污罪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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