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48: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關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2條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出現的“干股型受賄”案件,由于賄賂雙方沒有金錢往來,受賄犯罪的性質認定與數額計算存在一定困難。鑒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并在第2條中對“干股型受賄”作出明確規定,這就為司法實踐處理“干股型受賄”案件掃清了障礙,同時也為實務部門深入認識與依法認定“干股型受賄”提供了基本思路。
一、“干股型受賄”的本質特征認定問題
二、“干股”的類型及“權力干股”的基本特征問題
三、“干股型受賄”規定是否屬于“不合理條款”問題
四、“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的認定問題
五、股權“登記轉讓”與“實際轉讓”的認定問題
六、“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認定問題
七、“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的認定問題
八、“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的認定問題
九、股份未實際轉讓而獲分紅的受賄數額的認定問題
十、干股分紅型受賄的既遂未遂認定標準與數額問題
十一、沒有實際控制收受的干股能否認定為受賄未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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