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的實務認定要點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5: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醫療事故罪的實務認定要點,希望能幫助大家。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醫療事故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則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二罪的相似之處在于:
(1)二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后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的業務性質不同。
2.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醫療事故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后罪發生于生產作業中,而醫療事故罪發生于診療護理過程中。
三、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二罪的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后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2.客體不同。后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醫療事故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的內容不同。后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4.客觀表現不同。后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醫療事故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5、危害后果不同。醫療事故罪的危害后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后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四、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后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醫療事故罪的過失屬于業務過失,而后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醫療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后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醫療事故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以上就是關于:醫療事故罪的實務認定要點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