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票證罪的處罰和認定
發(fā)表時間:2017-11-09 11:38:5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有價票證罪的處罰和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是指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1.變造或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的定性
變造與偽造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向,因此,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不是當然地包含在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以營利為目的,變造、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的案件發(fā)生,且嚴重地危害市場秩序,應當追究該類案件的刑事責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用涂改、挖補等方法變造車、船票,構成犯罪的,適用原《刑法》第124條,定為偽造車、船票罪。但是,對于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最高司法機關沒有作出明確司法解釋。南京刑事律師認為,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倒賣變造的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應當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
2.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本法第177條規(guī)定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偽造金融票證行為與本條規(guī)定的偽造有價票證行為有相似之處:二者在主觀方面都有營利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偽造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犯罪對象不同,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對象是車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質的有價票證;而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信用卡等金融性質票證。由于上述犯罪對象的不同,兩種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不同,即客體不同,因而對兩種犯罪歸人不同案件,所以,對于行為人既偽造有價票證,又偽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如果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數罪并罰處理。
3.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對于偽造有價票證罪來說,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偽造了上述票證,不論是否已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于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購買或者銷售行為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二、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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