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衛生類罪概述
發表時間:2017-11-09 11:41: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危害公共衛生類罪概述,希望能幫助大家。
危害公共衛生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檢疫法、血液制品法及其他醫療衛生法規,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危害公共衛生罪應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本類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公共衛生實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秩序,即公共衛生。
本類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各種公共衛生法規,妨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破壞管理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
本類罪的主體要件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例如,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只能是醫務人員。
本類罪在主觀方面,大多只能由故意構成,犯罪目的或以牟利為目的,或以玩弄婦女為目的,也有的以傳播為目的。有個別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如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本節規定了以下各罪:
2.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是指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過失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行為(第331條)。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行為(第332條)。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所謂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規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違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規,擅自組織他人采集體內血漿出售的行為(第333條)??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即違反血液制品法的規定,擅自策劃、動員、拉攏、聯絡、控制多名供血者抽取體內血液出賣的行為。既包括組織多名供血者向用血單位或者個人出賣;也包括擅自設立血漿采集點,組織多名供血者接受血漿采集。主觀方面為故意,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犯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強迫賣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第333條)??陀^方面表現為違背他人的意志,以暴力、威脅方法迫使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一般都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犯強迫賣血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是指違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規,未經有關機構許可,擅自采集、供應血液或者擅自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第334條第1款)。犯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第334條第2款)。犯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第335條)。主體只能是醫務人員,即指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包括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所謂嚴重不負責任,就其客觀方面而言,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所謂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主要是指造成就診人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喪失、勞動能力等嚴重后果。主觀方面是過失。這種業務上的過失,往往通過嚴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表現出來。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第336條第1款)。主體只能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不能構成本罪??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的行為,即無醫生執業資格而從事營利性的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無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本罪的故意,只需認識到無執業資格的事實,不問行為人是否明知無執業資格行醫的非法性質。非法行醫必須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一般指:多次被取締后仍然非法行醫的;從事危險性較大的診療活動的;非法行醫獲利巨大的;損害就診人健康的;采取愚昧、野蠻的方法的;等等。犯非法行醫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0.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第336條第2款)。主體只能是無醫生執業資格和無助產士資格的人。有醫生、助產士資格的人私自為他人做節育復通或終止妊娠等手術的,屬于違反職業規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陀^方面表現為擅自為他人施行生育或者墮胎等手術。具體包括:(1)進行節育復通手術,是指對做了計劃生育絕育手術的人,重新接通輸精管或輸卵管,使其恢復生育能力。(2)假節育手術,包括虛假的絕育手術以及在子宮內上節育器等虛假的節育手術,使其表面上看來不能生育而實際上仍保持生育的能力。(3)終止妊娠手術,是指進行藥物或者人工流產手術。(4)摘取宮內節育器。無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無權做上述手術,因此他們施行上述手術均屬擅自施行。主觀方面是故意。非法施行節育手術,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多次或經常施行上述手術致他人懷孕或者流產的;使用野蠻的方法施行上述手術的;使他人生命、健康遭受重大危險,因搶救及時才未發生嚴重后果的;等等。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1.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行為(第337條)。犯逃避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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