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51: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觀明知的認定
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二、定罪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其他毒品
(一)數量大的毒品的認定: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數量較大的認定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三)其他少量毒品的認定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滿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滿200克的;
3.三唑侖、安眠酮不滿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不滿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種包括其鹽和制劑。毒品鑒定結論中毒品品名的認定應當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最新發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蠢品種目錄》為依據。
南京刑事律師提醒,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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