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6: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與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與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而后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而后罪侵犯的對象則是槍支、彈藥、爆炸物。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也屬于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物品,因此,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的行為也可以說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但由于《刑法》對此作了特別規定,所以兩罪形成了法條競合關系,對于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的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按本罪論處。只有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三)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與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的界限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與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而后罪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是指統一制作,用于軍事人員的各種被裝、軍服及配備的軍需物品的統稱;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主要是指武裝部隊專用的特別標志,如軍銜、軍車牌、軍徽等。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一)共同犯罪認定
由于非法購買和非法出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因此,只要買賣雙方都明知是警用裝備仍進行非法買賣并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成為本罪的共犯。當然,如果有一方缺乏明知,則只有知情的一方構成本罪,另一方一般不構成犯罪。
(二)罪數形態認定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但是,行為人同時實施了非法生產、買賣行為,或者同時生產或買賣了不同的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的,仍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詐騙、重婚等其他犯罪而先行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因而觸犯數個罪名的,一般按牽連犯處理,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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