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辯護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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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已經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利。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申請、要求或者提交有關書面材料的,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接收并及時移送辦案部門或者與辦案部門聯系,具體業務由辦案部門負責辦理,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當面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電話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
第四十一條 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委托辯護人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轉達要求,并記錄在案。
第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和審查起訴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法律援助機構,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 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予以準許,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五條 辯護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檢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后通知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及時登記辯護人的相關信息,并將有關情況和材料及時通知、移交辦案部門。
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辦理業務的辯護律師,應當查驗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對其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應當查驗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辦案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七條 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提起公訴的,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第四十八條 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請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的,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在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人民檢察院許可律師以外的辯護人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將書信送交人民檢察院進行檢查。
律師以外的辯護人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請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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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的;
?。ㄈ┥婕皣颐孛芑蛘呱虡I秘密的;
?。ㄋ模┯惺聦嵄砻鞔嬖诖纭卧熳C據或者危害證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四十九條 辯護律師或者經過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及時安排,由辦案部門提供案卷材料。因辦案部門工作等原因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人說明,并自即日起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辯護人閱卷,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設置專門的場所或者電子卷宗閱卷終端設備。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助。
辯護人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復印、拍照、掃描、刻錄等方式,人民檢察院不收取費用。
第五十條 案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起訴后,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已收集并且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應當予以調??;認為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未收集或者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系的,應當決定不予調取并向辯護人說明理由。公安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告知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
第五十二條 案件移送起訴后,辯護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并制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第五十三條 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許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材料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通知辯護律師;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辦案部門應當接收并登記。
聽取辯護人意見應當制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辯護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辯護人提交案件相關材料的,辦案部門應當將辯護人提交材料的目的、來源及內容等情況記錄在案,一并附卷。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當面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電話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被害人眾多或者不確定,無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為二人以上的,可以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六項列舉的順序擇先進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參照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之一,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其他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ㄒ唬┻`反規定,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回避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ǘ┪匆婪ǜ嬷缸锵右扇恕⒈桓嫒擞袡辔修q護人的;
?。ㄈ┪崔D達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要求或者未轉交其申請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應當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
?。ㄎ澹┰谝幎〞r間內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或者解除強制措施要求的;
?。┪匆婪ǜ嬷q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的;
?。ㄆ撸┻`法限制辯護律師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
?。ò耍┻`法不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ň牛┻`法限制辯護律師收集、核實有關證據材料的;
?。ㄊ]有正當理由不同意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或者不答復、不說明理由的;
?。ㄊ唬┪匆婪ㄌ峤蛔C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的;
(十三)未依法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ㄊ模┪匆婪ㄏ蜣q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時送達本案的法律文書或者及時告知案件移送情況的;
?。ㄊ澹┳璧K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ㄊ┢渌璧K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對于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由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接受并依法辦理;其他辦案部門收到申訴或者控告的,應當及時移送負責刑事執行檢察的部門。
第五十八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并調查核實,在十日以內辦結并書面答復。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第五十九條 辯護律師告知人民檢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員準備實施、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并立即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反映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第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有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或者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紀律的,應當及時向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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