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釋疑什么是刑事案件的認罪認罰?
發表時間:2021-05-05 08:06: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網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釋疑什么是刑事案件的認罪認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罪認罰是刑事訴訟當中一種訴訟制度,就是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主動認罪認罰或者在訴訟中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刑事案件案件,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一種制度。認罪認罰制度的產生是近幾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新推出的制度。目的是為進一步落實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達到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的目的。根本目的是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這是認罪認罰這項制度的宗旨,如果司法機關在實踐中背離這種制度,本身也屬于違法行為。
偵查程序中適用認罪認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辦理案件時,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首先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犯罪嫌疑人自己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嫌疑人提出問題。偵查人員提出問題后,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訴訟法也規定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如果問題與本案無關,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訴犯罪嫌疑人享有的這項訴訟權利,就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
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后適用認罪認罰。
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并且做好筆錄,記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涉嫌的罪名及法律適用等問題。記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情節,并提出建議。記錄下認罪認罰后該案件審理時適用的程序。認罪認罰的案件情節較輕的可以不起訴。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給人民法院。
到法院審判階段是否可以認罪認罰?是可以的。
刑事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在審判階段被告人主動自愿認罪認罰的,審理案件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法庭應當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如果法院查明屬于自愿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查明又非自愿的認罪認罰或者審理結果與起訴結果不一致的,也可以作出與起訴不一致的判決。
南京刑事律師提示:
認罪認罰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程序之中。但是,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自愿的認罪認罰,任何機關不得逼迫其認罪認罰,或者使不構成犯罪的人認罪認罰。一定要堅持自愿的原則。雖然說認罪認罰的案件如果不構成犯罪,法院會依法作出無罪判決。但是,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很難得到這樣的無罪判決。應當引起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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