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
發表時間:2018-07-11 12:06:3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希望能幫助大家。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省法院在一定時期內,可根據治安形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的需要,在《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適當調整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但對于同時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各個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依法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依法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調節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4.從寬處罰限定規則
除本細則有明確規定或具備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外,最終確定的宣告刑一般不應低于基準刑的40%。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編輯,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整理,發表于南京刑事網,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以上就是關于:江蘇省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