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發表時間:2022-11-11 18:43: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檢察建議工作,充分發揮檢察建議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結合我省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結合司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監督方式。
第三條 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能中發現的問題,符合下列條件的,向涉案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提出檢察建議:
(一)發生問題的原因比較明確的;
(二)致使公共利益、集體財產等遭受損失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
(三)有關職能部門未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
(四)可以及時整改但卻未整改的。
第五條 檢察機關擬提出檢察建議的,承辦部門可以結合查辦案件情況,赴相關單位實地調研,分析問題成因,研究對策建議,提升檢察建議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
對疑難復雜的專業性、技術性問題,可以征求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第六條 檢察建議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出建議的起因;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三)治理防范的對策建議;
(四)回復落實情況的期限及方式;
(五)其他事項。
第七條 檢察建議書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決定后制發。
第八條 檢察建議書制發后,承辦部門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相關單位,并通過電話或者當面做好闡釋說明工作。
第九條 檢察建議書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同時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
第十條 檢察建議書送達后,承辦部門應當通過電話問詢、定期回訪等方式,主動了解掌握落實情況,督促被建議單位限期落實。
第十一條 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落實的,檢察機關可以主動向當地黨委報告、與當地政府溝通情況,爭取理解與支持,共同推動檢察建議落實。
第十二條 對經地方黨委、政府協調,仍然落實不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提請人大依法予以監督,促進檢察建議落實。
第十三條 收到被建議單位落實情況回函后,檢察機關可以對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效果評估,制作評估報告,經分管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同意后反饋被建議單位。
第十四條 省、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門,應定期對本地區檢察建議工作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并向本院檢察委員會專題報告。
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門,每年至少應牽頭組織一次優秀檢察建議書的評選發布活動,促進提升檢察建議質量。
第十五條 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發出涉及訴訟活動的檢察建議,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檢察建議工作的規定》(蘇檢發〔2013〕20號)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此為準。
附件:《檢察建議書》參考范本
X X X人 民 檢 察 院
檢 察 建 議 書
X檢X建〔年份〕×號
×××(被建議單位全稱):
我院經調查研究,現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相關規定,向你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望及時研究整改。
一、問題來源或提出建議的起因:在辦案、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以及其他履行職責活動中,發現需要對該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問題。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存在哪些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以及違法現象、風險隱患。應總結出實質性、深層次問題,客觀、準確、概括性強,并分析產生的原因。
三、治理防范的對策建議:建議該單位采取哪些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治理防范。所建議的內容應當與所列的問題相對應,具體、明確、可操作,并視情列明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四、被建議單位回復期限及方式:提出具體的回復落實情況時間、形式要求等。
五、其他事項:視具體情況補充、說明。
20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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