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2 11:03: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9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體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
所謂公共場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特點的,對外開放的,允許不特定的人自由進出、停留、使用的場所,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博物館、農村集市等。所謂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眾安全、順利出入、使用公共場所而規定的公共行為規則。
所謂交通秩序,是指在交通線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所應遵守的規則。
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觀方面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所謂擾亂,是指造成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與公共場所中的人群心理的不安具體表現為使公共場所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使公共場所秩序的穩定性變為動亂性,使公共場所秩序的連續性變為間斷性。①聚眾擾亂,是指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糾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在公共場所以各種方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與公共場所中的人群心理的不安。擾亂的方式沒有限制,可以為暴力方式,如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哄鬧、燃燒雜物、強占公共設施、圍攻甚至毆打有關人員,沖擊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也可以為非暴力方式,如靜坐示威、進行煽動性演講等。
(二)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
所謂聚眾堵塞交通,是指在交通線路上聚集多人,使交通工具與行人無法通行的狀態。所謂破壞交通秩序,是指行為人以聚眾的方式破壞了建立在交通法律、法規上的正常交通秩序,使交通工具與行人無法安全、順利通行的狀態。無論是聚眾堵塞交通,還是破壞交通秩序,都要求行為人以聚眾的方式實施暴力或非暴力的堵塞、破壞行為。如果行為人不是以聚眾方式實施,而是一人或特定的多人(人數固定)通過破壞交通設施、放火、爆炸等方式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的,不構成本罪,應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處刑。
(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這里的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必須發生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之時,其行為地必須是在聚眾行為發生的公共場所、交通線路。所謂國家治安管理人員,是指負有維持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發生后,國家主管機關派出的維持、恢復正常的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治安民警、交通民警等。
(四)情節嚴重
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需要從糾集人員的多少、行為的動機、行為的方法、聚眾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發生的場所、行為發生的時間、行為造成的后果或影響等方面進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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