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構成和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10 14:28: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構成和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過失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于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作出規定。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制造、修筑、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嚴重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觀上為過失,即對于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于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在于: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后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為構成必要;而后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作戰任務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直接造成戰斗、戰役失利,我軍損失慘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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