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4:24: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的正常活動。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具體包括土地國家所有制和土地集體所有制。國家對國有土地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制度,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先,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條件。根據2001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規定,所謂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法律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其次,本罪的實行行為表現為,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我國,土地使用權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主要有出讓、劃撥、租賃等。根據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而出讓的方式又具體表現為:協議、招標、拍賣?!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應當采取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2007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對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程序做了詳細的規定,并明確要求,自2007年11月1日起,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按照這一規定,協議方式轉讓將成為歷史。
最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三、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冻擎倗型恋厥褂脵喑鲎尯娃D讓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第9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由此可知,本罪的主體一般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中負責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仍決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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