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3:46: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類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軍事利益。所謂國家軍事利益,是指國防建設、作戰能力、軍事秘密、軍隊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部隊管理、軍事科學研究等一切有關國家的武裝建設和武裝斗爭等事項的利益。
國家軍事利益是與軍事活動有直接關系的國家利益。維護國家軍事利益是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與安全,防備和抵抗武裝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鞏固政權的需要。國家軍事利益體現在武裝力量建設、戰爭的準備與實施等一系列國防和軍事活動之中,如作戰行動、設防部署、戰備值班、演習訓練、設施建設、武器裝備管理、物資保障、軍事科研、軍工生產、部隊管理等。軍人違反職責的行為,必然造成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后果。因此,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也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一個重要特征。這種危害既可以表現為已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如作戰失利、武器裝備毀損、人員傷亡等,也可以表現為足以造成這些損害結果,如違抗命令、謊報軍情、臨陣脫逃、泄露軍事秘密等都可能導致作戰失利的結果。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本類罪表現為違反軍人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軍人職責就是軍人依照職務、崗位和承擔的任務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違反軍人職責包括全部不履行職責,部分不履行職責,以及超越職責實施違法行為。《兵役法》第7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于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軍人的一般職責和具體職責,則是由中央軍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各軍兵種所發布的各種條令和條例,如《內務條令》《紀律條令》《政治工作條例》《戰斗條令》《艦艇條令》《飛行條令》《保守國家軍事秘密條例》《車輛管理條例》等所明確規定的。它規定了軍人的一般職責,軍隊首長的一般職責和各軍兵種的各級指揮人員、戰斗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和其他軍職人員,在擔任不同的職務、執行不同的任務中的具體職責。《內務條令》第2條規定,軍人必須以宣誓的方式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作出承諾和保證,其誓言是:“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戰斗,不怕犧牲,忠于職守,努力工作,苦練殺敵本領,堅決完成任務,在任何情況下決不背叛祖國,絕不叛離軍隊。”《內務條令》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都規定了軍人必須嚴守保密紀律,遵守保密守則,保守軍事秘密。這些都是對第一名軍人的要求,所以屬于軍人的共同職責。《內務條令》第三章第一、二、三節分別規定了士兵、軍官和首長的一般職責。同時,《內務條令》和其他一些專業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對擔任專門工作的軍人規定了特殊職責。如《內務條令》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了上至團長下至通信員共31種主管人員的職責,第十章第二節規定了值班人員的職責,第十一章規定了各類警衛人員的職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司令部條例》、《政治工作條例》和《后勤條例》分別規定了有關人員的職責;各種戰斗條令規定了參戰人員的職責,《飛行條令》規定了飛行員的職責,《艦艇條令》規定了艦長的職責等。
違反軍人職責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有故意行為,如投降敵人、違抗命令、臨陣脫逃、謊報軍情等;也有過失行為,如玩忽職守、武器裝備肇事等。有作為的行為,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等;也有不作為的行為,如隱瞞軍情、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等。有戰時才能發生的行為,如作戰消極、拒不求援友鄰部隊等;也有平時和戰時都能發生的行為,如泄露軍事秘密等。不論是哪一種具體行為,都是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但是,并不是所有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均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只有在“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時,才構成犯罪,即軍人違反職責而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明文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否則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這里的法律,是指我國刑法和戰時國家制定的特殊軍事刑律,不包括其他軍事法規、法令。因黨紀、政紀、軍紀處分不屬于刑事立法的范疇,因此修改刑法時,刪去了“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按軍紀處理”的規定。
軍人違反職責的時間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客觀要件的選擇要件之一。它在本類罪中表述為戰時、戰斗中。以“戰時”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一要件時,不構成犯罪。屬這種情況的罪名有自傷身體、造謠惑眾、違抗命令等犯罪。
軍人違反職責的地點也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客觀要件的選擇性要件之一。它在本類罪中表述為在戰場上、在軍事行動地區等。這些地點不僅包括我方武裝力量在國(境)內的戰場、軍事行動地區,而且包括我方武裝力量在國(境)外的上述地點。以上述地點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罪名包括:遺棄傷病軍人罪、投降罪。
軍人違反職責的方法也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客觀要件的選擇性要件之一。例如,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為構成要件。不采用上述方法,即使客觀上阻礙執行職務,也不成構成本罪。
軍人違反職責的危害結果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客觀要件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有些罪在罪狀中明確規定,以造成重要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例如,武器裝備肇事罪、擅離軍事職守罪、虐待部屬罪、戰時造謠惑眾罪、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等。“致人死亡”、“致人重傷死亡”、“對作戰造成危害”等,都是危害后果的具體表現。它們有的作為構成犯罪要件的一部分,如武器裝備肇事罪;有的只是作為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條件,如虐待部屬罪。
(三)主體要件
本類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軍人才能成為軍人違反職責的主體。根據本法第450條的規定,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p#分頁標題#e#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2條的規定,現役軍官和警官是指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被授予相應軍銜、警銜的現役軍人。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文職干部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編制定額內不授予軍銜的干部。目前的文職干部都是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所以這些文職干部也屬于現役軍人。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2條的規定,現役士兵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和志愿兵,通常是指班長以下的人員。具有軍籍的學員是指在軍事院校、文藝團體、體工隊等單位學習、訓練,并履行了入伍手續的人員。以上人員都屬于現役軍人。
根據《兵役法》第5條的規定,預備役人員是指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人預備役部隊、編人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人員,按其所擔任的預備役職務分為預備役軍官和預備役士兵。根據《預備役軍官法》第2條的規定,預備役軍官是指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預備役排級以上職務等級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被授予相應的預備役軍官軍銜,并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包括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出現役的士兵,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高等院校畢業學生,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干部和專業技術人員。預備役士兵是指退出現役并被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的士兵和按照《兵役法》第13條的規定經過兵役登記而未被征集服現役的人員。包括按照《兵役法》第40條的規定編人民兵組織的人員,退出現役的士兵以及經過軍事訓練和選定參加軍事訓練或者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未服過現役的人員,其他符合士兵預備役條件的男性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含武警部隊,下同)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責、工人,臨時征用或者受委托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等。執行軍事任務是指擔任與軍事活動有直接關系的具體工作,如參戰、參訓、隨同部隊執行任務、保障部隊正常工作等。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在執行軍事任務時,履行的是軍人職責,其違反職責的行為危害的是國家軍事利益,所以也將他們增列為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中有的是正在部隊服役的現役軍人,有的是與部隊有正式勞動關系并長期在部隊服務的職工,也有的雖是地方人員身份,但是正在執行軍事任務,所以他們都負有與軍事有關的職責,屬于軍職人員,簡稱軍人,這和人們一般所稱的“軍人”有所區別。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相對于本法其他犯罪的主體來說,屬于特殊主體。但是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中也有一般和特殊之分。其一般主體是指軍隊中的所有軍人,即本法第450條所列的人員;特殊主體包括軍隊中的指揮人員、各級首長、值班和值勤人員、醫務人員、現役軍人等。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體構成,而其他犯罪則可以由一般主體構成。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由于具有特殊身份,所以其主體資格是有時間性的。其中現役軍人自兵役機關批準征集其服現役或者辦理其他入伍手續之日起,直至部隊批準其退出現役或者被除名、開除軍籍之日止,具有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資格。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雖然其人事行政關系仍在部隊,犯罪案件由軍隊司法機關管轄,但因其已退出現役,不再履行軍人職責,因而不能成為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正在服刑的犯罪軍人雖然暫時被撤銷職務,不能履行由職務而產生的具體職責,但其仍具有軍籍,仍須履行軍人的共同職責,所以仍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主體。比如他們泄露軍事秘密或者盜竊武器裝備的,仍須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定罪處刑,而不能適用本法分則其他章的規定。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一般是從其開始執行軍事任務起至完成軍事任務止,具有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資格,因此在其未執行軍事任務時,不具有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資格。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資格應以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時的身份而定。即使其事后身份有所變化,如現役軍人退出現役,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或者完成軍事任務,只要所犯罪行未超過追訴時效,仍應以軍人違反職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本類犯罪多數出于故意,少數是過失。其犯罪的動機、目的則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貪財圖利;有的是貪生怕死;有的是發泄不滿;有的是泄憤報復或者追求其他個人目的,等等。只有少數的犯罪,如武器裝備肇事罪、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等犯罪,是因過失而發生的犯罪。
某些罪以特定目的為構成要件。如自傷罪,必須是以逃避軍事義務為目的。此外,本章還對某些故意犯罪中的動機作了描述,如戰時臨陣脫逃罪是出于畏懼戰斗的動機,投降罪是出于貪生怕死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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